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共青团员和广大青年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奋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发展努力奋斗,为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组织和工作一线,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规开展工作,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内容包括: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负责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前置审查、申报备案、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等工作,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各二级学院团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组织相关评比表彰工作的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能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校团委应当于每年3月初梳理开展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评比表彰工作计划,向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评比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受表彰对象
第八条 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九条 二级学院团组织(部门)、学生会、学生社团应当广泛宣传报道受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鲜活的事迹分享活动,在共青团员和广大青年中营造学习典型、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团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推荐的受表彰对象的跟踪培养,健全配套的激励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各评比表彰项目实际,健全受表彰对象的荣誉退出机制,对违纪违法、产生不良影响的受表彰对象,及时撤销其荣誉,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荣誉的,校团委负责按照程序予以撤销。
撤销工作一般与推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各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推荐的历届受表彰对象梳理核实相关情况,由校团委汇总研究,提出撤销的意见,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公开。
特殊情况下,校团委核实后可以直接撤销。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设立的分别授予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二级单位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团内最高荣誉。
第十四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各二级单位团组织负责推荐,校团委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的参评资格:
(一)二级学院、机关、后勤、学生社区、学生社团等单位中的基层团总支、团支部。
(二)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1年。
第十六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取得实效,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
(三)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四)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本单位党组织、师生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十七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资格:
(一)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不含专职团干部和保留团籍的党员);
(二)团龄1年以上;
(三)近2年年度教育评议结果1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四)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八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带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刻苦学习、锐意创新。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热爱劳动、刻苦学习、崇尚实干,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四)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带头站稳人民立场,厚植家国情怀,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勇当先锋队、突击队。
(五)崇德向善、严守纪律。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十九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参评资格:
(一)各级团组织的学生团干部;
(二)学生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一年;
(三)政治面貌应当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四)学生团干部须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三)能力上强。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强,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动员青年。
(四)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坚持担当实干,善于改革创新,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斗争。
(五)作风上强。能吃苦、肯拼搏,涵养积极健康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六)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带头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对同一个人2年以内不重复表彰同一荣誉。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一)近2年以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2年以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年以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2年以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近2年内与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有密切关联的;
(六)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不按期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实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七)团组织被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八)不宜推荐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校团委发布工作通知。
(二)推荐。各二级单位团组织根据参评条件和名额分配,按照阶梯晋级原则,结合团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和年度教育评议结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上级团组织申报参评。
(三)考察。各二级单位团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意见,听取所在单位团员青年等群众意见。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团委。
(四)审核。校团委对推荐人选(集体)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直接进入拟表彰对象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进行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公示。拟表彰对象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六)决定。经校党委批准,以校团委文件的形式印发表彰决定。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份,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二级单位团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推荐、考察、初审。推报人选(集体)相关材料应当按照当年通知要求报送校团委。
第二十五条 除了集中表彰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发展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及时授予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英勇牺牲、因公殉职的团员、团干部,经征求校党委同意后,可以追授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及时性表彰和追授的,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 荣誉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颁发证书。
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校团委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或者在工作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纳入团的激励机制。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各二级单位团组织对获得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的组织成员按照贡献高低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关心关爱和教育引导,每学期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并结合实际提供培训等机会。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十九条 受到表彰的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3年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尚未超龄离团的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荣誉获得者、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四)评比表彰工作结束后的半年内,违反校规校纪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被撤销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个人,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对被撤销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荣誉的组织,收回其奖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