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我院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院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增强学生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着力发挥社团文化的育人功能。学生社团要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及需学院研究解决的问题。明确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院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团委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评议。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担任。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兼)。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团委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七条 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我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部门,原则上业务指导部门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系部党组织或校内教学科研部门;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拟任负责人,发起人须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四)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等。
第十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一)年审内容: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整改有效但次年年审仍不合格的社团,直接予以注销。
(四)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院团委报学院党委批准,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院团委报学院党委批准,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接受学院党委组织的定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爰学生成长。
第十七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团委要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系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团委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做好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工作,将指导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将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成员在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照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笫十九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经上级党组织或团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在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基层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至少应为入党积极分子。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将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和担任社团骨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参照学院学生干部评价考核办法,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院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团委和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要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和院团委批准的前提下,按照学院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学生社团确因工作需要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业务指导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应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派教师全程带队指导。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沙龙论坛等活动,需按照《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团委要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对社团工作指导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事故等情况的教师不得再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与充分保障,设立社团活动专用经费,同时鼓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在活动经费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严禁学生社团自行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时,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全体学生社团。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应根据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8日
中共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8日印发 |